臭氧发生器的一般规定和设备应用要求
5.1一般规定
5.1.1臭氧发生器应符合GB/T37894的规定。
5.1.2臭氧发生器技术资料中应有“臭氧产量——冷却水温度特性曲线”等选型技术参数修正资料。
5.1.3臭氧发生器应根据可靠性、稳定性、技术指标先进综合选型。
5.1.4臭氧发生器宜集成后成套供应,集成设计选择参见附录B。
5.1.5臭氧发生器用于生活饮用水消毒的,应具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《卫生许可批件》。
5.2设备应用
5.2.1应根据臭氧系统的总臭氧量、技术参数要求、场地条件、臭氧发生器运行及备用套数、设备投资、运行费用、建设费用、管理费用等因素,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确定臭氧发生器选型方案。
5.2.2按现场实际气源、电源、冷却水等条件设计的臭氧发生器,其控制装置及有关的报警及连锁设置应能适合现场工作条件,在工况参数正常的波动范围内不应导致频繁报警及保护停机。
5.2.3臭氧系统中臭氧发生器的工作压力宜小于0.1MPa。
5.2.4臭氧发生器的产量应结合工艺 很大臭氧需求量、工艺正常臭氧需求量的要求综合配置。
5.2.5臭氧发生器应考虑备用设计,备用方式可采用软备用或硬备用,备用设计方案宜按照GB50013的要求。当有液氧源(设计液氧源或有备用液氧)、臭氧发生器的台数只设计2台时,单台臭氧发生器的 很大产量(此时臭氧产量高于额定臭氧产量,通过增大气量等调整运行参数实现)应满足臭氧系统 很大臭氧需求量。
5.2.6臭氧发生器首次开机或停机较长时间后再开机时,应对臭氧发生器气路进行吹扫,吹扫应采用符合GB/T37894要求的原料气体,流量应不低于额定气量的20%,吹扫时间应不低于4h。短期停机的吹扫时间大致可按停机一天吹扫1h计。
5.2.7臭氧系统应设置冷却装置,冷却装置应有必要的温度、压力等检测仪表,并应根据具体应用条件设置保护或报警值进行连锁控制。
5.2.8大型臭氧系统宜采用纯水闭式循环冷却,循环水量、水压、热交换器等应按臭氧发生器容量与环境条件匹配选择。
5.2.9臭氧电源装置可采用直接风冷却和空调冷却,冷却装置选型应结合当地环境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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